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民辖终5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省诚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法定代表人时彬,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祝延华,女,195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原审第三人张凌燕,女,198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济南市历下区。
上诉人山东省诚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祝延华、原审第三人张凌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6)鲁0103民初132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山东省诚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在原审法院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合同实际履行地及第三人张凌燕的住所地在济南市历下区,要求将该案移送至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被告山东省诚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提交的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显示其公司住所地为济南市市中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山东省诚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济南市市中区,属于原审法院管辖范围。裁定驳回被告山东省诚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上诉人山东省诚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不服原审裁定上诉称,本案应由合同实际履行地及第三人张凌燕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祝延华、原审第三人张凌燕在答辩期内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查明,祝延华起诉称,经第三人张凌燕介绍山东省诚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自2011年起向其借款,现尚欠244175.75元未还。请求法院判令山东省诚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偿还借款及利息等。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规定的借款合同纠纷项下第四级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山东省诚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济南市市中区,属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作为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并无不当。故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芳艳
审判员 彭 辉
审判员 刘 卫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石 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