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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1民初01178号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1民初01178号原告刘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另150元本院退付原告。

审 判 长  韩立军

代理

审判员  江红霞

代理

审判员  张 琦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魏 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