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1民初01178号原告刘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另150元本院退付原告。
审 判 长 韩立军
代理
审判员 江红霞
代理
审判员 张 琦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魏 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