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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3民初2720号

王德成与武汉中泰房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德成,武汉中泰房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3民初2720号原告王德成。委托代理人李大伟,湖北黄鹤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武汉中泰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新火车站34号方块金贸中心4层5室。法定代表人皮东山,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德成诉被告武汉中泰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德成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德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德成撤回起诉。减半后案件受理费1430元已免缴。

审判员  胡琦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郑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