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琼9023执285号被执行人邱名浩,男,198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海南省澄迈县人,现在监狱服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澄迈县人民法院2016年1月14日作出的(2016)琼9023刑初2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邱名浩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邱名浩向本院交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邱名浩的银行存款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被执行人邱名浩仍在监狱服刑,无经济来源,暂无履行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澄迈县人民法院(2016)琼9023刑初2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第一项中“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隐匿、转移财产情形的,应当追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锋
审判员 邱 夫
审判员 郑蓓蓓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符芳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一)据以执行的刑事判决、裁定被撤销的;(二)被执行人死亡或者被执行死刑,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三)被判处罚金的单位终止,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四)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免除罚金的;(五)其他应当终结执行的情形。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有隐匿、转移财产情形的,应当追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