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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相执字第02893-1号

苏州联胜化学有限公司与马鞍山海狮针织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苏州联胜化学有限公司,马鞍山海狮针织服装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相执字第02893-1号申请执行人苏州联胜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法定代表人杨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天翔,江苏简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马鞍山海狮针织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法定代表人章玉钢。申请执行人苏州联胜化学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鞍山海狮针织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26日作出的(2014)相渭商初字第003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马鞍山海狮针织服装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权利人苏州联胜化学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请求为:1、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货款18952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本金189520元,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4年12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暂计至2015年10月21日,利息为9014元);2、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案件受理费2072元,财产保全费1570元,合计人民币3642元。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立案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马鞍山海狮针织服装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及传票,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被执行人既未到庭亦未向本院申报其财产及履行义务。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自行联系到被执行人,双方就债务的履行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逐步归还结欠申请执行人的货款,为便于被执行人的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本案暂缓执行。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申请人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能力。本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就债务的履行自行达成了和解协议且同意本案暂缓执行,故本案已无强制执行必要,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可裁定终结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人在和解期限内,如发现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同时应提供原执行依据、终结执行裁定书、重新执行申请书、当事人户籍资料、经常居住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等证据材料。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2014)相渭商初字第003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倪建达执行员  吴 坚执行员  路宽成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顾喆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