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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2执1315号

任焕利与冯增彬、万增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3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任焕利,冯增彬,万增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2执1315号申请执行人任焕利。被执行人冯增彬。被执行人万增芝。申请执行人任焕利与被执行人冯增彬、万增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10025元,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782民初3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于跃东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执行员  陈金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