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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603民初511号

新疆鑫塬热力有限公司与周艳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当事人
新疆鑫塬热力有限公司,周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603民初511号原告新疆鑫塬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图壁县芳草湖总场长青路。法定代表人李金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永茹,该公司主任。被告周艳,女,汉族,住芳草湖总场。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鑫塬热力有限公司与被告周艳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鑫塬热力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周艳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鑫塬热力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周艳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新疆鑫塬热力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解红玲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孟双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