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2执346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汇高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峰旗,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王福军,1972年6月14日生,汉族,住宁津县。我院执行的山东汇高工贸有限公司诉王福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已确认并提出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高国军
审判员 段雪峰
审判员 李 智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秀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