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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02执422号

申请执行人宣城市永林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梅喜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5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皖1802执422号申请执行人宣城市永林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梅喜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0月20日作出(2015)宣民一初字第00593号民事判决,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梅喜子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宣城市永林建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梅喜子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宣城市永林建材有限公司货款5800元及利息(自2015年2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予以计算),并承担本案受理费350元、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梅喜子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梅喜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