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6执467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欧阳翠云,女,197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伍妙芬,女,1974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原告欧阳翠云与被告伍妙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顺法良民初字第32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伍妙芬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30000元范围内清偿杜鸿、佛山市顺德区艺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刘小波经(2013)佛顺法良民初字第755号民事判决书、(2014)佛中法立民终字第20号民事裁定书、(2014)佛顺法陈执加字第11号执行裁定书确定的拖欠原告欧阳翠云的债务。因债务人伍妙芬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欧阳翠云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伍妙芬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传票,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从被执行人在顺德农商银行所有的账号分别扣划603.01元、698.61元,合共1301.62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的金融机构有其他可供执行存款;经查询,被执行人伍妙芬名下所有的车牌号分别为粤X×××××、粤X×××××小型轿车两辆,已被本院查封,现下落不明,无法执行;查明被执行人伍妙芬在佛山范围内无可供执行房产。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6执467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赞强执行员 王成春执行员 何序明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梁家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