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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5民初815号

马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马某某,王某某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5民初815号原告马某某,女,汉族,吉林省长春市人,住招远市。被告王某某,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审判员  肖利勇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韶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