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5民初815号原告马某某,女,汉族,吉林省长春市人,住招远市。被告王某某,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审判员 肖利勇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韶泉 关注微信公众号“”
马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5民初815号原告马某某,女,汉族,吉林省长春市人,住招远市。被告王某某,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审判员 肖利勇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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