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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刑更1268号

田涛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刑更1268号罪犯田涛,男,196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曾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于1996年6月12日被开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因犯强奸罪于2006年4月14日被巩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现在郑州市监狱服刑。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2013年6月9日作出(2013)巩刑初字第162号刑事判决,认定田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赃款赃物追回后返还被害人。刑期自2012年11月16日起至2016年11月15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6月27日交付郑州市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郑州市监狱以罪犯田涛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2年3月20日凌晨,田涛在巩义市安乐街被害人柴某的租住房屋内,采取用布腰带勒脖子的手段,将柴某手提包中的现金2000元及OPPO牌A201型手机一部抢走,并用菜刀威胁柴某不许报案。经鉴定,该手机价值200元。该犯系累犯。罪犯田涛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2月获得表扬、2014年7月获得表扬、2014年12月获得表扬、2015年6月获得表扬、2015年11月获得表扬;2016年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郑州市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田涛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田涛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至2016年7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进

代理

审判员  刘喆

人民陪审员  张强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袁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