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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民终2525号

郭杰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陈玉平等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8-05-28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陈玉平,郭玉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百二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民终2525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郭杰,男,1992年9月20日生,汉族,会计,住盐城市亭湖区。委托代理人姜烨,江苏大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组织机构代码05861615-8,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青年中路16号。负责人王凯,该行行长。原审被告陈玉平,女,1968年11月15日生,汉族,职工,住盐城市亭湖区。原审被告郭玉江,男,1969年7月8日生,汉族,职业不详,住盐城市亭湖区,现下落不明。郭杰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县人民法院(2015)亭商初字第03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经法院书面通知催交上诉费后,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按规定交纳相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如旭

审 判 员  马寅珠

代理

审判员  刘定明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