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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3执155号

北京通尼科技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北京通尼科技有限公司,什邡市洛水机械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3执155号申请执行人北京通尼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意坤,总经理。被执行人什邡市洛水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北京通尼科技有限公司与什邡市洛水机械有限公司其他合同一案,我院于2015年11月16日作出的(2015)顺民(商)初字第124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北京通尼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案查明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且申请人同意申请暂缓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顺民(商)初字第124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单立勋

审判员  刘怀斌

审判员  康占北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梁 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