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84执522号申请执行人河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地址:河间市曙光西路。法定代表人马某,局长。被执行人李某,男,1984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被执行人张某,女,1984年2月26日出生,其他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被执行人史洪伟、郑胖胖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中,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对河计育征(2015)A4-30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树梧
审判员 张富荣
审判员 冯素萍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任建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