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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4执522号

河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李某抚养费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8-06-05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河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李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84执522号申请执行人河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地址:河间市曙光西路。法定代表人马某,局长。被执行人李某,男,1984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被执行人张某,女,1984年2月26日出生,其他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被执行人史洪伟、郑胖胖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中,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对河计育征(2015)A4-30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树梧

审判员  张富荣

审判员  冯素萍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任建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