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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322民初1035号

顾兵兵与杨达福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8-04-13
所属地区
兴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顾兵兵,杨达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322民初1035号原告顾兵兵,男,1988年7月6日生,汉族,浙江省仙居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贵州省兴仁县。被告杨达福,男,1986年4月1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2198604010811布依族,贵州省兴仁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兴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顾兵兵诉被告杨达福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顾兵兵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顾兵兵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兵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顾兵兵承担。

审判员  查龙江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孔宪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