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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垦执字第275号

顾万宝与焦琬钦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顾万宝,焦琬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垦执字第275号申请执行人顾万宝,男,汉族。被执行人焦琬钦,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顾万宝与被执行人焦琬钦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四查”被执行人焦琬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博垦执字第275号执行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XX飞

审判员  艾 尼

审判员  杨志国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