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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7253号

谌业斌与陈立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谌业斌,陈立军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7253号

原告:谌业斌。

被告:陈立军。本院在审理原告谌业斌与被告陈立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谌业斌未按本院通知指定期间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陈剑英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代

书 记员  陈安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