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7253号
原告:谌业斌。
被告:陈立军。本院在审理原告谌业斌与被告陈立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谌业斌未按本院通知指定期间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陈剑英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代
书 记员 陈安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
谌业斌与陈立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7253号
原告:谌业斌。
被告:陈立军。本院在审理原告谌业斌与被告陈立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谌业斌未按本院通知指定期间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陈剑英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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