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4008号
原告:XX婷,农民。
委托代理人:单建光,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峰,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佳俊,农民。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白沙路街道新都明珠苑1号楼﹤3-1﹥至﹤3-12﹥室。代表人:冯江军,该支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亮,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XX婷诉被告白佳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XX婷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XX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409元,减半收取计1704.50元,由原告XX婷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
代理
审判员 战 宇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代
书 记员 虞芳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