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211民初2997号

夏秀顺与青岛万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青岛西海岸市政集团易通热电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7-04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夏秀顺,青岛万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青岛西海岸市政集团易通热电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2997号

原告:夏秀顺,男,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青岛万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段坤磊,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青云,山东光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永伟,山东光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西海岸市政集团易通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柴寿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占先,山东理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涛,山东理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夏秀顺与被告青岛万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青岛西海岸市政集团易通热电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夏秀顺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岛万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青岛西海岸市政集团易通热电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夏秀顺撤回对被告青岛万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青岛西海岸市政集团易通热电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夏秀顺负担。

审判员 陶 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珑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