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2997号
原告:夏秀顺,男,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青岛万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段坤磊,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青云,山东光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永伟,山东光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西海岸市政集团易通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柴寿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占先,山东理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涛,山东理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夏秀顺与被告青岛万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青岛西海岸市政集团易通热电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夏秀顺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岛万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青岛西海岸市政集团易通热电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夏秀顺撤回对被告青岛万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青岛西海岸市政集团易通热电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夏秀顺负担。
审判员 陶 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珑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