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03执65号
申请执行人: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
法定代表人:韦道德,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庆市万家旺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
法定代表人:刘挺,董事长。
被执行人:刘挺,男,197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宜园路宜园南村8栋2-504室,身份证号码340803197110152615。
被执行人:马昀,女,1974年10月1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宜园路宜园南村8栋2-504室,身份证号码340803197410012366。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观民二初字第0028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庆市万家旺工贸有限公司、刘挺、马昀银行账户存款23174734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车辆及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凌志祥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徐华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