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803执65号

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庆市万家旺工贸有限公司、刘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万家旺工贸有限公司,刘挺,马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03执65号

申请执行人: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

法定代表人:韦道德,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庆市万家旺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

法定代表人:刘挺,董事长。

被执行人:刘挺,男,197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宜园路宜园南村8栋2-504室,身份证号码340803197110152615。

被执行人:马昀,女,1974年10月1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宜园路宜园南村8栋2-504室,身份证号码340803197410012366。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观民二初字第0028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庆市万家旺工贸有限公司、刘挺、马昀银行账户存款23174734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车辆及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凌志祥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徐华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