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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02执1324-1号

北京巨美泰科技有限公司与威海金文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北京巨美泰科技有限公司,威海金文电气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02执1324-1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巨美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被执行人威海金文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昌华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查询房管局、银行及车辆管理所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威环商初字第50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为良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宋振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