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02执1324-1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巨美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被执行人威海金文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昌华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查询房管局、银行及车辆管理所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威环商初字第50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为良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宋振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