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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24民初1944号

潘晔英与陈少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7-04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潘晔英,陈少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24民初1944号

原告:潘晔英。

被告:陈少伟。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晔英与被告陈少伟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应适用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因被告陈少伟的住所地位于杭州市××区,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依法裁定将案件移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管辖。

审判员  潘文利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何 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