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3执1046号申请执行人唐玉峰。被执行人李雄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玉峰与被执行人李雄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无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我院作出的(2015)平商初字第198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窦在强
审判员 黄永亭审判��刘忠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