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722执270号申请人石光辉,男,1985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石晓明,男,1977年5月14日出生,汉族,职工。2016年5月10日本院受理了石光辉申请执行石晓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接到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后,被执行人给付给申请人案件款1万元,后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剩余全部案件款于2016年10月30日前全部付清,本案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内0722执270号案件执行结案。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宝金
审判员 马宗国
审判员 周浩然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田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