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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22执270号

石光辉与石晓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722执270号申请人石光辉,男,1985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石晓明,男,1977年5月14日出生,汉族,职工。2016年5月10日本院受理了石光辉申请执行石晓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接到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后,被执行人给付给申请人案件款1万元,后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剩余全部案件款于2016年10月30日前全部付清,本案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内0722执270号案件执行结案。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宝金

审判员  马宗国

审判员  周浩然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田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