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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2执1489号

诸城市科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诸城市华恒钢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诸城市科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诸城市华恒钢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2执1489号申请执行人诸城市科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闫正军,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诸城市华恒钢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世法,董事长。关于申请执行人诸城市科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诸城市华恒钢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3)诸民初字第9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 志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执行员 赵玉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