尉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尉执字第873号申请执行人李风雷,男。被执行人高俊杰,地址尉氏县。李风雷与高俊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尉氏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9日作出的(2015)尉民初字第305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高俊杰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李风雷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沈阳焦煤]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案被执行人高俊杰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李风雷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高俊杰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李风雷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崔武斌、马松松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