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林区中级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76民终2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有富,男,汉族,1963年10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
委托代理人:李有华,女,汉族,1966年3月20日出生,住吉林省抚松县。系李有富妹妹。
委托代理人:李艳梅,吉林睿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盛磊,男,汉族,1959年11月25日出生,住吉林省抚松县。
委托代理人:刘玉萍,女,汉族,1960年5月7日出生,住吉林省抚松县。系盛磊妻子。
委托代理人:朱玉华,吉林松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有富因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不服抚松林区基层法院于2016年3月9日作出的(2016)吉7604民初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5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有富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有华、李艳梅,被上诉人盛磊的委托代理人刘玉萍、朱玉华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抚松林区基层法院(2016)吉7604民初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抚松林区基层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2800元,退还上诉人李有富。
审 判 长 李 群
审 判 员 谭柏林
代理
审判员 李春玲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冯 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