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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76民终23号

李有富与盛磊共有物分割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林区中级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当事人
李有富,盛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长春林区中级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76民终2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有富,男,汉族,1963年10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

委托代理人:李有华,女,汉族,1966年3月20日出生,住吉林省抚松县。系李有富妹妹。

委托代理人:李艳梅,吉林睿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盛磊,男,汉族,1959年11月25日出生,住吉林省抚松县。

委托代理人:刘玉萍,女,汉族,1960年5月7日出生,住吉林省抚松县。系盛磊妻子。

委托代理人:朱玉华,吉林松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有富因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不服抚松林区基层法院于2016年3月9日作出的(2016)吉7604民初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5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有富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有华、李艳梅,被上诉人盛磊的委托代理人刘玉萍、朱玉华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抚松林区基层法院(2016)吉7604民初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抚松林区基层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2800元,退还上诉人李有富。

审 判 长  李 群

审 判 员  谭柏林

代理

审判员  李春玲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冯 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