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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11执673号

潘细扣、安庆市云泰建筑设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潘细扣,安庆市云泰建筑设施有限公司,李云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11执673号

申请执行人:潘细扣,男,1954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

被执行人:安庆市云泰建筑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光彩大市场。

负责人:李云林,经理。

被执行人:李云林,男,197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系安庆市,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本院在执行潘细扣与安庆市云泰建筑设施有限公司、李云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查询到被执行人李云林的银行存款,现拟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云林银行存款1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解除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

代理

审判员  程诚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陈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