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11执673号
申请执行人:潘细扣,男,1954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
被执行人:安庆市云泰建筑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光彩大市场。
负责人:李云林,经理。
被执行人:李云林,男,197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系安庆市,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本院在执行潘细扣与安庆市云泰建筑设施有限公司、李云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查询到被执行人李云林的银行存款,现拟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云林银行存款1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解除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
代理
审判员 程诚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陈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