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3民初427号
原告:张绪勤。
委托代理人:童高波,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丰。
原告张绪勤诉被告李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张绪勤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绪勤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绪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96元,减半收取2398元,由原告张绪勤负担。
审判员 李山海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