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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3民初427号

张绪勤与李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7-02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绪勤,李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3民初427号

原告:张绪勤。

委托代理人:童高波,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丰。

原告张绪勤诉被告李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张绪勤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绪勤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绪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96元,减半收取2398元,由原告张绪勤负担。

审判员  李山海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