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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8民初1749号

原告xxx诉被告xxx产品质量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5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当事人
x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8民初1749号原告xxx,男,1990年3月13日生,汉族,无业,住西安市北关正街18号。被告xxx,住所地本县流曲镇街道。委托代理人xxx,陕西秦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xxx,陕西秦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xxx诉被告xxx产品质量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xxx于2016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含荣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忠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