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8民初1749号原告xxx,男,1990年3月13日生,汉族,无业,住西安市北关正街18号。被告xxx,住所地本县流曲镇街道。委托代理人xxx,陕西秦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xxx,陕西秦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xxx诉被告xxx产品质量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xxx于2016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含荣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忠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