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422执358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津县支行、张广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5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津县支行,张广营,张欢,李玉荣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2执358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津县支行。住山东省德州市宁津县中心大街西段路北。负责人杨晓立,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郭德茂(特别授权),该行员工。

委托代理人:段国镇(特别授权),该行员工。

被执行人:张广营,男,1978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宁津县。

被执行人:张欢,男,1989年1月7日生,汉族,住宁津县。

被执行人:李玉荣,女,1963年5月22日生,汉族,住宁津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宁商初字第3360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津县支行诉被执行人张广营、张欢、李玉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津县支行于2017年0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本院作出的(2015)宁商初字第336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宋彦宾

审判员  王凤章

审判员  李 智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了,没

书记员  王禄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