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望执字第0184-2号申请执行人望都县鑫源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左田才,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孟某某,男,1963年8月2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望都县。本院在执行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2013)望民初字第1507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的,望都县鑫源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与孟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望都县鑫源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孟某某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并向本院书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2013)望民初字第150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春龙
审判员 许建民
审判员 赵永格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孙福恒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