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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83民初877号

李俊宇与黄星云、邝莹露民间借贷纠纷2016民初877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俊宇,邝莹露,黄星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83民初877号

原告:李俊宇,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

被告:邝莹露,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被告:黄星云,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原告李俊宇诉被告邝莹露、黄星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俊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邝莹露、黄星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俊宇诉称:2014年8月5日,被告邝莹露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由其出具借据一张,后原告通过现金交付的方式将借款交付给被告邝莹露。同时双方约定于2014年9月5日归还全部借款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但到目前为止,被告邝莹露仍未返还借款,亦未支付利息。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邝莹露仍置之不理。被告黄星云作为连带保证人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此起诉,请求判令:1、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20000元,及自2014年8月5日起至还清款日止的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被告邝莹露、黄星云均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主张与被告邝莹露是朋友关系,被告邝莹露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其借款20000元,并立下借据给原告收执。原告提供的借据载明被告邝莹露向其借到现金20000元,月利率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但没有约定借款期限。借据落款借款人处有“邝莹露”签名和捺印,担保人处有“黄星云”签名和捺印,借款日期为2014年8月5日。原告陈述借款是以现金方式交付给被告邝莹露的,当时原告的朋友廖某也在场。但借款后被告邝莹露并未返还本金或支付利息。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邝莹露向其借款20000元,有借据为凭,且被告邝莹露没有提出任何抗辩,故本院对借款事实予以确认。鉴于借据没有约定借款期限,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原告可以随时催告被告邝莹露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原告要求利息自2014年8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还清款日止,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借款利率应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被告黄星云以担保人身份在借据上签名,其与原告之间的保证合同成立、有效。由于借据没有约定保证条款,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被告黄星云应当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等。因此,被告黄星云应当对被告邝莹露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黄星云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邝莹露追偿。被告邝莹露、黄星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邝莹露向原告李俊宇返还借款2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支付自2014年8月5日起至还清款日止的利息给原告李俊宇。

二、被告黄星云对被告邝莹露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李俊宇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给付义务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逾期履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68元,由被告邝莹露、黄星云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王丽娜

人民陪审员  王荷花

人民陪审员  叶文靖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赵少芸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