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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2执215号

三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贺宇、周新德、庞小娥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三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周新德,庞小娥,贺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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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2执215号申请执行人三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三原县宴友思大街中段。法定代表人毛卫强,任理事长职务。被执行人周新德,男被执行人庞小娥,女被执行人贺宇,男本院在执行三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贺宇,周新德,庞小娥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力的(2015)三民初字第0109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为20万元及利息和费用。本院于2016年4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4月11日向被执行人贺宇,周新德,庞小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贺宇,周新德,庞小娥于2016年4月14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贺宇,周新德,庞小娥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贺宇,周新德,庞小娥银行存款2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蒲新一

审判员  王 枫

审判员  蒙永庆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宗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