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2执215号申请执行人三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三原县宴友思大街中段。法定代表人毛卫强,任理事长职务。被执行人周新德,男被执行人庞小娥,女被执行人贺宇,男本院在执行三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贺宇,周新德,庞小娥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力的(2015)三民初字第0109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为20万元及利息和费用。本院于2016年4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4月11日向被执行人贺宇,周新德,庞小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贺宇,周新德,庞小娥于2016年4月14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贺宇,周新德,庞小娥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贺宇,周新德,庞小娥银行存款2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蒲新一
审判员 王 枫
审判员 蒙永庆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宗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