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106民初1051号原告谢言生,男,汉族,1948年9月5日出生,林州市建筑总公司职工,住太原市。被告李文新,男,汉族,1947年4月10日出生,原金星工具厂工人,住太原市,身份证号。
原告谢言生诉被告李文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言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文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谢言生诉称,被告李文新因个人办厂子于2004年5月25日借原告现金人民币1.5万元,2006年2月7日向原告借现金人民币2万元,2006年4月10日再次向原告借现金人民币3万元,因多次向被告讨要借款无效。现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
一、被告立即支付原告现金人民币6.5万元;
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李文新未提交答辩意见。在后期组织的调解中,被告李文新对第一份欠条即2004年5月25日借款1.5万元借条的陈述:1.5万元的条子是我打的。这是我给原告揽成业务的钱。那时我们关系好,无所谓是借还是收到,就是个形式,所以就写借到。1.5万元借条上的老谢是原告。被告对第二、三份欠条即2006年2月7日、2006年4月10日共计5万元借条的陈述:5万元是原告让我揽业务,原告给的。那个3万元和2万元的条子是原告会计写的,我签的字。当时那5万元是揽业务的钱,分两次给的。但我之后业务没揽成,我就还给原告了,打了收条。因为有收条,就没有把欠条要回来。收条前几年还在,但我现在找不着了。
经审理查明,原告提供三份被告签名的借条:第一份”今借到老谢壹万伍仟元正,签名人李文新,2004年5月25日。”第二份”今借:现金贰万元整。签名人孙国勇、李文新,2006年2月7日。”第三份”今欠到宋合顺现金叁万元整。签名人李文新、谢言生,2006年4月10日。”上述事实,有借条、调解笔录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予以佐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我国法律保护当事人之间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借款人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的,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本案中,被告认可6.5万元欠款事实,双方在欠条中未约定借款期限,原告索要,被告未偿还,故原告现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的答辩意见,1.5万元欠款被告辩称并非借款,但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5万元欠款被告辩称该款项已经归还原告,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还款事实,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判决如下:被告李文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谢言生借款本金6.5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5元,由被告李文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恩翔
人民陪审员 张路明
人民陪审员 王健青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晓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