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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3283号

赵红梅与郝占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8-07-09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红梅,郝占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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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东执字第3283号申请执行人赵红梅,女,汉族。被执行人郝占厚,,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红梅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郝占厚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东民初字第523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温智

代理

审判员王健代��

审判员孙燕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郝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