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3民终772号

刘辉与高玲、赵本祥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7-04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辉,高玲,赵本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民终77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辉,女,196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委托代理人:王栓继,安徽明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帅,安徽明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高玲,女,196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现羁押于安徽省女子监狱。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本祥,男,1964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上诉人刘辉因与被上诉人高玲、赵本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7日作出的(2016)皖0304民初27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5)怀刑初字第00061号卷宗材料,刘辉已于2014年5月12日将本案所涉及的200万元的《借款协议》向刑事办案部门提交,该案所涉及的借贷行为已被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高玲被刑事处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刘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800元,已减半收取的11400元退还刘辉。一审裁定送达后,刘辉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称:1、因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案件已结案,故刘辉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2、安徽省怀远县法院对高玲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决后,并未对民事部分进行处理。因此,应指令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刘辉以其与高玲签订的借款200万元的《借款协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请求高玲偿还200万元借款,但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5)怀刑初字第00061号刑事判决书已判决认定上述涉案款项为非法集资款。故一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以涉案借款已被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为由驳回刘辉的起诉并无不当。因此,刘辉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魏宏波

审判员  熊爱军

审判员  李 艳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房 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