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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民申92号

张某某与李某甲、李某乙继承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7-03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继承纠纷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甲,李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民申9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某某,女,1935年11月15日出生,回族。委托代理人李红。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某甲,女,1973年11月27日出生,回族。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某乙,男,1984年9月10日出生,回族。再审申请人张某某因与被申请人李某甲、李某乙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商民终字第91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某某申请再审称:本案在一、二审审理期间再审申请人张某某均已说明涉案房屋在2012年已经卖给了朱曙光。二审民事调解书违反自愿原则,应予以撤销。二审法官将张某某的代理人及同去的女儿赶出法庭,张某某的眼睛看不清调解协议上的字迹,不知道协议内容,二审法官也没有向张某某说明协议内容,其采取欺骗、威胁的手段让张某某在调解协议上签的字。2、调解书至今没有合法送达,张某某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时并未制作调解书,二审法官让其在空白的送达回证上签的名,显然违反民诉法自愿调解原则,应予撤销。请求撤销二审调解书,维持一审判决书。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期间提交了一个u盘及录音整理资料一份。以此证明张某某在不知道调解协议内容的情况下,在空白送达回证上签的名。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达到其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证明目的,故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新证据,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中张某某与李某甲、李某乙达成调解协议,本院依法制作了调解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关于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的规定,张某某并未提供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的有效证据。因此,张某某的再审理由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再审申请人张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张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练 凯

审 判 员  张 霞

代理

审判员  吴孝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石一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