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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02民��2720号

浙江南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织里支行与湖州织里禄欣服饰有限公司、潘卫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8-05-16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浙江南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织里支行,湖州织里禄欣服饰有限公司,潘卫星,沈新妹,徐平,陆美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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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502民初2720号

原告:浙江南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织里支行。住所地:湖州市织里镇织里北路***号。代表人:张立,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谢瑾,该支行员工。

委托代理人:曹凯凯,该支行员工。

被告:湖州织里禄欣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织里镇康泰西路***号。

法定代表人:潘卫星,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潘卫星,男,1970年4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州市吴兴区。

被告:沈新妹,女,197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州市吴兴区。

被告:徐平,男,198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州市吴兴区。

被告:陆美丽,女,1986年8月22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州市吴兴区。

原告浙江南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织里支行与被告湖州织里禄欣服饰有限公司、潘卫星、沈新妹、徐平、陆美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浙江南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织里支行于2016年5月1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湖州织里禄欣服饰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贷款本金人民币3000000元及利息161035.64元(利息截至到2016年4月26日),2016年4月26日之后的利息按流动资金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贷款履行完毕之日止;2、判令原告对被告徐平、陆美丽名下位于织里镇富康花苑3#A幢01号商铺的房产拍卖所得款在300万元贷款本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优先受偿;3、判令被告潘卫星、沈新妹、徐平、陆美丽,对上述债务在300万元贷款本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相关���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

经审理认定:2015年3月12日,被告湖州织里禄欣服饰有限公司向原告浙江南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织里支行申请借款300万元,同日,被告湖州织里禄欣服饰有限公司、徐平、陆美丽与原告浙江南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织里支行签订了《流动资金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一份,合同金额300万元,合同期限自2015年03月12日至2018年03月07日,由被告徐平、陆美丽名下所有的位于织里镇富康花苑3#A幢01号商铺的房产【产权证号为:湖房权证湖州市字第××、13××81号,湖土国用(2011)第008581号】作抵押,并于2015年3月12日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他项权证号为:湖房他证湖州市字第××号),设立最高额抵押权债权数额为3000000元,抵押担保范围为贷款本金、利息(包括罚息、复息等)、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催讨差旅费和其他合理费用,还款方式为到期还本,按季结息,每季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次日为付息日,逾期视为违约,本金至借款期限届满一次性归还,利随本清,本合同借款利率由贷款人、借款人根据当笔贷款发放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政策商定,具体以当笔借款借据为准,未按期归还借款本金,从逾期之日起按约定利率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未按期偿付借款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息。2015年3月12日,被告潘卫星、沈新妹、徐平、陆美丽分别向原告出具保证函二份,同意为原告向被告湖州织里禄欣服饰有限公司于2015年03月12日至2018年03月07日期间内借款限额为300万元的所有融资债权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所有融资债权、利息、费用、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5年3月13日依约出借给被告湖州织里禄欣服饰有限公司人民币300万元,借款利率为月利率6.5‰,到期日为2016年3月7日,到期还本,按季结息,并打入被告湖州织里禄欣服饰有限公司指定账户中。嗣后,借款到期后,被告湖州织里禄欣服饰有限公司仅归还2015年9月20日之前利息,未及时归还全部贷款本金及利息,现已形成逾期,构成违约,经原告催讨,被告湖州织里禄欣服饰有限公司至今尚未归还本息,被告潘卫星、沈新妹、徐平、陆美丽也未履行担保义务,以致纠纷成讼。另查明,截止2016年4月26日,被告湖州织里禄欣服饰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借款本金300万元,利息及逾期利息161035.64元,合计3161035.64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零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州织里禄欣服饰有限公司应返还原告浙江南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织里支行借款本金300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清偿;

二、被告湖州织里禄欣服饰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浙江南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织里支行借款利息、逾期利息(暂计算至2016年4月26日为161035.64元,自2016年4月2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清偿;

三、原告浙江南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织里支行对被告徐平、陆美丽名下位于湖��市织里镇富康花苑3#A幢01号商铺的房产(他项权证号为:湖房他证湖州市字第××号)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额300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潘卫星、沈新妹、徐平、陆美丽对被告湖州织里禄欣服饰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在最高额30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方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2088元,减半收取1604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21044元,由被告湖州织里禄欣服饰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潘卫星、沈新妹、徐平、陆美丽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冯群安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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