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3民初224号
原告:山东省庆云县国营管件厂。
法定代表人:王同坤,任厂长。委托代理人张月明,山东振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铸福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志禹,任董事长。日照���福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张德军,男,1969年1月16日生,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
委托代理人:杜保卫,系日照铸福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成员。本院于2016年3月8日作出(2016)鲁1423民初224号保全查封裁定书,现被告提出日照铸福实业有限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申请解除本院查封的日照铸福实业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岚山支行账号226001095764内的存款360000元。经本院依法核实,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已于2016年5月25日作出(2016)鲁1103民破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受理日照铸福实业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为此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日照铸福实业有限���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岚山支行账号226001095764内的存款36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程显忠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马云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