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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6执653号

平邑县平邑镇大井一村村民委员会修理、重作、更换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平邑县平邑镇大井一村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6执653号申请执行刘三元,男,1964年10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平邑县。被执行人平邑县平邑镇大井一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牛永,村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三元与被执行人平邑县平邑镇大井一村村民委员会修理、重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2012)平民初字第10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

二、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高崇钧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苗卫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