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81民初3889号
原告:徐三妹,女,1974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
被告:吴履坚,男,1936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三妹与被告吴履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三妹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徐三妹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三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三妹负担。(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杨海达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祝园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