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1执695-1号申请执行人吴青。被执行人吴卫刚。被执行人吴卫强。被执行人吴卫星。申请执行人吴青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灞民初字第018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将母亲王翠玲名下位于西安市灞桥区纺东街建设2号楼106幢30303号房屋产权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吴青名下。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经将过户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西安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中心,并办理了相关手续,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一款(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5)灞民初字第0185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苏 谦
代理
审判员 胡继栋
代理
审判员 李 全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 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