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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1执695-1号

吴某与吴某某、吴某某、吴某某所有权确认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1执695-1号申请执行人吴青。被执行人吴卫刚。被执行人吴卫强。被执行人吴卫星。申请执行人吴青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灞民初字第018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将母亲王翠玲名下位于西安市灞桥区纺东街建设2号楼106幢30303号房屋产权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吴青名下。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经将过户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西安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中心,并办理了相关手续,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一款(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5)灞民初字第0185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苏 谦

代理

审判员  胡继栋

代理

审判员  李 全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 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