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1025民初65号原告焦军旺,男,汉族,正宁县人,农民。被告蔺伟伟,男,汉族,正宁县人,农民。
原告焦军旺诉被告蔺伟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焦军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蔺伟伟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焦军旺诉称:2015年4月份,被告以资金周转不便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0元,迫于熟人关系,原告借给被告现金20000元。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拒不偿还。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清偿借款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焦军旺为证明其主张,向法庭提交了借条1份,用以证明被告借原告20000元至今未还的事实。被告蔺伟伟未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1日,被告蔺伟伟向原告焦军旺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1份。借条内容为“今借焦军旺现金贰万元整(20000.00)整。借款人:蔺伟伟。2015.4.11”。蔺伟伟至今未偿还借款。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借款合同主体合法,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该借款法律关系合法有效。原告主张被告归还其20000元本金的诉请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蔺伟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焦军旺清偿借款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900元由被告蔺伟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培璟
人民陪审员 阎俊霖
人民陪审员 范立源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江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