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1民初5593号原告戴利国。被告朱培军。本院在审理戴利国与朱培军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戴利国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戴利国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利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戴利国负担。
审判员 陆文洪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婕妤 来自
戴利国与朱培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1民初5593号原告戴利国。被告朱培军。本院在审理戴利国与朱培军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戴利国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戴利国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利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戴利国负担。
审判员 陆文洪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婕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