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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1民初5593号

戴利国与朱培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戴利国,朱培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1民初5593号原告戴利国。被告朱培军。本院在审理戴利国与朱培军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戴利国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戴利国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利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戴利国负担。

审判员  陆文洪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婕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