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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3民初3012号

原告张淑婕诉被告王明利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抚养费纠纷
当事人
张淑婕,王明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3民初3012号

原告:张淑婕,女,2012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江集镇张庙村。法定监护人:张莉芳(系原告之母),女,199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冯素芹,女,196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江集镇张庙村。

被告:王明利,男,199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纪王场乡四里桥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淑婕诉被告王明利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宋敏杰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郁晓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