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3民初3012号
原告:张淑婕,女,2012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江集镇张庙村。法定监护人:张莉芳(系原告之母),女,199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冯素芹,女,196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江集镇张庙村。
被告:王明利,男,199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纪王场乡四里桥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淑婕诉被告王明利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宋敏杰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郁晓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