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23民初473号原告康金仓,男,1957年2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杨继红,女,汉族,1977年6月27日出生。被告秦振鸿,男,汉族,1974年12月2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康金仓与被告杨继红、秦振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康金仓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金仓撤回起诉。诉讼费525元,由原告康金仓负担。
审判长 位青杰陪审员 冯英英陪审员 孙若愚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会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