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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23民初473号

康金仓与杨继红、秦振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康金仓,杨继红,秦振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23民初473号原告康金仓,男,1957年2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杨继红,女,汉族,1977年6月27日出生。被告秦振鸿,男,汉族,1974年12月2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康金仓与被告杨继红、秦振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康金仓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金仓撤回起诉。诉讼费525元,由原告康金仓负担。

审判长  位青杰陪审员  冯英英陪审员  孙若愚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会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