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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73民辖终247号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上海水渡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0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73民辖终2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法定代表人马化腾。委托代理人曹丹,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峻,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水渡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黄晓杰,该公司总经理。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杨忠勤,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许王军,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上海水渡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15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闵民三(知)初字第1966-198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上诉人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凌 崧

审判员 徐燕华

审判员 易 嘉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汤菁茜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