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92执341号申请执行人威海善林电子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春光,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盗窃罪一案,本院的(2015)威经技区刑初字第238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本院执行期间,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被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威经技区刑初字第238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吕方胜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曹 凯 微信公众号“”